民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说,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,一般为50年或70年,近期,有媒体报道称“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”,这种提法存在误区。 4月2日,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,我们一直强调,墓地只是租赁关系,不是产权关系,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。签订合同时,20年是一个期限,20年到期以后,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费。此言一出,一时间引起公众一片哗然。 关于墓地的使用期,有地方政府规定为“20年”,有媒体披露说“暂时还没有规定期限”,在实际操作中恐怕更是五花八门了。相比而言,民政部门最近公布的“50年或70年”,或许令人稍稍心安。但是,“20年”的缴费周期是有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,可“50年或70年”的使用期限由哪条法规规定?法律是神圣而严肃的,总不能就凭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一句“解释”吧?
20年的规定,到底是“管理期”还是“使用期”,事实上,这一“使用期限”并不只是被公众“误解”,1999年3月28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的《福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,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,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,武汉市也于1998年规定墓穴使用时间为20年。公众当然会知道,20年届满后,只要续交管理费,墓地即可继续使用,可假如有人不再续费,重庆公墓墓地管理方是不是就可以掘人祖坟?当然,对于骨灰盒存放者来说,管理方就更容易处理了,表面上会“人性化”地作为“无主墓”暂时照管,而后就难免“被偷盗”、“被毁坏”了。20年的规定虽然为管理续费周期,但在实际操作中,已经活生生地“沦”为“使用期”了 按照有关规定,我国的房产使用期为70年,至于70年后怎么办,目前尚无规定,是不是也该像墓地“管理期”届满一样,到时再说?而墓地的使用期限更为复杂,竟然还分“50年”和“70年”。同样是墓地,使用期居然还分“伯仲”?可以想象,无论是房产还是墓地,免费延期的可能性是极小的,法规不是儿戏,“画蛇”之后再“添条足”,多少就会有矛盾。就拿福州和武汉来说,已然规定了墓地20年的使用期限,以后再来一纸规定延长的话,管理方和土地权所有者能答应?当然,房产70年后假如遭遇漫天要价,活人天生有两条腿,自己滚蛋就是,但是坟墓到期之后,总不能被逼来一次“轰轰烈烈”的大迁徙吧?无论怎样,墓地的“有期徒刑”总会使逝者入土难安的。不难看出,很多法规似乎总是“犹抱琵琶半遮面”的,什么“后续措施暂时没出台”,什么“可能延长”,这种得过且过,将矛盾“暂缓”的办法,只能会带来更多社会矛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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